“不能让戴尔生气”,是哪些官员提出的要求?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?笔者在新闻报道中得知,作为利税大户,戴尔公司在厦门的地位非同一般;此前,戴尔有意将总部迁至上海,厦门市政府则多方挽留。这些信息难免给人以联想。假如劳动部门对这起死亡鉴定的结论不能让戴尔满意,甚至让戴尔生气,也许戴尔会因此为借口离开厦门,厦门会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,甚至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。戴尔生气,后果如此严重,当然要慎重,要妥善处理。
笔者不清楚劳动部门是如何领会“不能让戴尔生气”这个要求的,但整个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却耐人寻味。例如,郑杰之死鉴定的适用法规问题,是郑家与劳动部门的最大争议点。郑杰死于2003年10月18日,如果适用当时的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规定,应当认定为工伤;如果适用2004年1月1日生效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就难以认定为工伤。类似的争议还有很多,比如病因与工作环境、劳动强度的关系,“突发疾病”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,当地劳动部门对这些争议,或以没有先例来回避,或以其他理由搪塞,甚至一些说法明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相矛盾。如此,郑家能不对当地劳动部门的倾向性表示怀疑吗?
还有,劳动强度大、加班加点,是戴尔的家常便饭;职工死亡,看不到戴尔的悲痛,听到的却是“我公司招收培训郑杰的目的已经落空,损失最大”;厦门劳动局就郑杰问题展开调查时,被戴尔拒之门外。可见,戴尔没把《劳动法》当回事,也没拿员工生命当回事,更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中。执法部门呢?被拒之门外却称“是配合的”,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视而不见。面对年轻生命突然逝去的悲剧,面对戴尔的强硬态度,笔者不禁要问:劳动部门究竟在严格依法行政还在讨外方欢心?
无庸讳言,“外企不生气”一旦成了劳动仲裁的标准,法律就会被亵渎,社会公正也必然遭到破坏,广大职工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,其杀伤力十分巨大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非法、非分要求?表面看是从当地经济发展出发,但为了发展就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?就可以漠视职工生命?显然,这不符合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,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。